重磅!赣州拆迁补偿方案公布!有高铁新区、客家大道西延、新能源科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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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客家大道西延工程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顺利实施赣州市客家大道西延工程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实施项目内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房屋征收的目的
赣州市客家大道西延工程等项目是经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的道路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是为了完善城市路网建设,提升路网通达能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房屋征收范围
赣州市客家大道西延工程项目、赣州高铁新区核心区项目、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唐龙大桥、赣南职业技术学院等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红线图为准。
【客家大道西延】


该项目起点位于规划龙凤大道西侧,终点位于东江源大道西侧,与现客家大道相接,全长9.25千米。本次征地拆迁工作需征收房屋约365栋(户),土地约1855亩及15家企业,预计7月31日前完成。
【高铁新区核心区】

根据规划,赣州高铁新区核心区位于赣州经开区凤岗镇境内,规划占地面积5523亩,共有凤岗社区居委会、朱家村、路塘村、横岭村4个村(居委会)涉及征地拆迁。其中,高铁新区核心区一期及周边道路项目征迁涉及朱家村、路塘村,共约2767亩土地、1793栋房屋。3月20日,赣州经开区启动高铁新区核心区一期及周边道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预计今年6月底全面完成征地拆迁。
【新能源科技城】
2月20日,赣州经开区召开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唐江大道、唐龙大桥、职业教育基地及周边地块项目征迁工作动员大会。据悉,唐江大道、唐龙大桥、职业教育基地及周边地块项目属科技城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征迁涉及7842亩土地、1202栋房屋,力争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征收搬迁。
2月28日,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在村尾村召开征迁动员大会,正式启动该村职业教育基地及周边地块项目征迁工作。据悉,该项目共需征收土地约4072亩、房屋629栋(户)。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确定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客家大道西延等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黄金岭街道办事处、蟠龙镇人民政府、凤岗镇人民政府、三江乡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类型
1、私有住宅房屋,是指公民所有且房屋所有权证载用途为住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2、店面、商业、办公房屋,是指公民所有、集体所有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所有的证载用途为店面、商业、办公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3、住宅改非住宅房屋,是指公民所有、集体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民营企业所有的,证载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改变为非住宅用途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4、生产性企业房屋,是指公民所有、集体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民营企业所有的生产性企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包括厂房和配套办公用房、宿舍用房。
5、附属房、附属设施、临时建筑。
---第七条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1.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房产、国土、规划和房屋征收部门共同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大坪返迁公寓楼、大坪中心村自建房、大坪返迁公寓楼三期等返迁公寓楼、返迁地自建房属于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
3.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竣工、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
(2)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且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已竣工建筑。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办法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合法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安排测绘机构统一测绘确定,并按确定的面积予以补偿,测绘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2.被征收人将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店面)用途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按非住宅房屋认定:
(1)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但自行改变为店面的临街道第一层第一自然间房屋,情况特殊的由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2)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连续3年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的;
(3)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许可,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依法交纳了税费,且征收前一直在正常经营的。
---第九条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私有住宅房屋的征收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范围内同类住宅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主房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750元/户的补足到750元/户。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主房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
(3)购房补助、搬迁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评估(基准价格)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评估(基准价格)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购房补助和搬迁奖励。购房补助、搬迁奖励凭搬迁弃房验收单发放。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产权调换房屋。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在产权调换中,因户型差异,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2202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清,超出10%以上部分及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交房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清,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2202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清,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清。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主房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至1500元/户。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主房屋面积8元/平方米每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按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户每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3)补助及奖励。
①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作为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予以免交。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差价部分不予奖励,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支付。
②房屋结构补助: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依据被征收主房屋面积,按框架结构1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米,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③时限进度奖: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主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上述补助、奖励。补助及奖励凭搬迁弃房验收单发放。
(4)房屋安置
①房屋安置实行期房安置。
②安置对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③安置原则:
Ⅰ、按规划要求,实行新建房屋或提供就近房源相对集中安置;
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 以“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Ⅲ、附属房不予安置;
Ⅳ、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4产权调换房屋户型(面积):一室一厅(4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厅(50平方米左右)、二室二厅(60平方米、80平方米左右)、三室二厅(100平方米、120平方米左右)。
(二)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征收
店面、商业、办公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店面、商业、办公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范围内同地段同类店面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进行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搬迁补偿费参照参照征收私有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已经选定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为6个月。
(4)购房补助、搬迁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店面评估(基准)价值10%给予购房补助。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店面、商业、办公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购房补助和搬迁奖励。购房补助、搬迁奖励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产权调换房屋。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同类性质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按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已经选定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私有店面、商业、办公的房屋征收中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被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补偿期为6个月。
(4)补助和奖励
房屋结构补助、时限进度奖按本方案中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中产权调换相关规定执行。
(三)住宅改非住宅房屋的征收
住宅改非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住宅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住改商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同类店面市场评估(基准)价值的80%给予货币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按本方案中店面、商业、办公房屋征收中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本方案中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征收中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4)购房补助、搬迁奖励。按本方案中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征收中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按本方案中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中产权调换相关规定执行,但不给予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及补偿期限按本方案中店面、商业、办公房屋征收中产权调换相关规定执行。
(四)生产性企业房屋的征收
生产性企业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和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生产性企业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搬迁补偿费委托选定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符合本方案和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的,委托评估机构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或从业人员最低工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为6个月。
(4)搬迁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征收补偿总额的5%给予搬迁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搬迁奖励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和奖励包括:
(1)产权调换房屋。在符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前提下,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同类性质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搬迁补偿费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符合本方案和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的,委托评估机构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被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补偿期为6个月。
(4)搬迁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搬迁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搬迁奖励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五)附属设施、临时建筑的征收
1、房屋征收涉及附属房、附属设施(附着物)征收的,按附件1、附件2、附件3给予补偿。
2、临时建筑的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门卫室、值班室和附件1、附件2、附件3未列明的附属设施,按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条违法建筑处理
1.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处理的,给予适当建筑材料收购补助(附件4)。
2.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配合处理的,由区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3.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区有关部门依法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对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程序,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
2.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
3.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期限不少于7日;
4.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从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邀请;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6.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7.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仍不能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8.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补偿签约的期限、地点
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30天,具体时间由赣州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予以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签约地点由赣州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搬迁期限
房屋搬迁腾空的期限为15天,具体时间由赣州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另行发布公告确定。
---第十四条保障与监督
1.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管委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0797-8378001)举报电子邮箱(gzkfqjw@126.com)负责接受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6.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备选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属赣州市外的评估机构应在赣州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14号)等规定执行。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1.房屋、店面基准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3.本方案中“协议签订序号”,指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发放的序号,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凭协议签订序号和搬迁交房验收单,换发选房序号;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搬迁交房的,所发放的协议签订序号自行作废,所对应的选房序号空缺,并在末位顺延。
4.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
项目涉及收回国有农用地的,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规定的集体农用地相应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5.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相应补偿金额。
6.实行产权调换的,等面积内办证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
7.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986.1€€2000)执行。
8.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9.本方案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10.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生活生产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附属房补偿标准
3.果树、茶树等青苗费补偿标准
4.建筑材料收购补助标准
『感谢来源:新赣州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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